4.7 消防设施及给水排水


4.7.1 沼气站满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沼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;气柜、建筑物和秸秆堆场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表4.7.1的规定。
表4.7.1 气柜、建筑物和秸秆堆场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
    注: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、气柜的消防用水量计算。
    2 寒冷地区应设置地下式消火栓,其他地区宜设置地上式消火栓。
    3 采用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水池;由市政给水管道供水;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/s时,应设置消防水池。
    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;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,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。
    5 净化间、增压机房、泵房、秸秆堆料场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的有关规定。
4.7.2 沼气站内给排水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50015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沼气站的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、生活用水量及绿化用水量之和计算。用水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;
    2 沼气站内应实行雨污分流,雨水宜排入当地排水系统,不含杀菌剂的生活污水宜排入预处理设施;
    3 泵房、锅炉房、净化间等应设置排除积水的设施;
    4 沼气站排出的生产污水应集中处理。

条文说明

4.7.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中有关规定确定。
    4 该款制定的条件是消防水池应有2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,其取水量要按管径较小、水压较低的补水管计算。供水设备应设置有备用泵和备用电源,以保证供水设备不间断的向水池供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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